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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沙市民初字第02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沙市区天华瓷砖加工厂诉荆州沙市区东龙陶瓷经营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市区天华瓷砖加工厂,荆州沙市区东龙陶瓷经营部,沙市区天华瓷砖加工厂,荆州沙市区东龙陶瓷经营部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市民初字第02178号原告:沙市区天华瓷砖加工厂经营者:刘建恒,男,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武德路荆沙村2组。被告:荆州沙市区东龙陶瓷经营部经营者:吕景佳本院在审理原告沙市区天华瓷砖加工厂诉被告荆州沙市区东龙陶瓷经营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沙市区天华瓷砖加工厂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荆州沙市区东龙陶瓷经营部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沙市区天华瓷砖加工厂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荆州沙市区东龙陶瓷经营部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市区天华瓷砖加工厂撤回对被告荆州沙市区东龙陶瓷经营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38元,减半收取969元,由原告沙市区天华瓷砖加工厂负担。审判长  周备审判员  李娅审判员  张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