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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一初字第50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王社会与王育歧、颜建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社会,王育歧,颜建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5056号原告王社会,男,195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有龙,系原告所在社区推荐公民。被告王育歧,男,197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艳霞,济源市济水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颜建林,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社会诉被告王育歧、颜建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社会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社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社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8元。减半收取91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曹英涛人民陪审员  翟文涛人民陪审员  李卫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亚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