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初字第50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王社会与王育歧、颜建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社会,王育歧,颜建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5056号原告王社会,男,195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有龙,系原告所在社区推荐公民。被告王育歧,男,197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艳霞,济源市济水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颜建林,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社会诉被告王育歧、颜建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社会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社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社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8元。减半收取91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曹英涛人民陪审员 翟文涛人民陪审员 李卫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亚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