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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民一初字第01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树平、邵希兰诉被告辽宁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平,邵希兰,辽宁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一初字第01182号原告:王树平,男,1969年10月3日生,汉族,内蒙古赤峰市人,个体,经常居住地盘锦市双台子区。原告:邵希兰,女,1970年5月14日生,汉族,内蒙古赤峰市人,个体,经常居住地盘锦市双台子区。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郇素芳,辽宁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法定代表人:李凤如,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树平、邵希兰诉被告辽宁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二原告王树平、邵希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3.00元,减半收取886.50元,由二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沈国君代理审判员  任亚妮人民陪审员  张景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姜永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