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8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王太康与田儒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太康,田儒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8民初62号原告王太康,农民。被告田儒清,农民。委托代理人田茂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太康与被告田儒清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太康以本案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太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元,减半收取88元,由王太康承担。审判员 杨宗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陆晓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