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民辖终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宋某某、青岛市第某中学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某某,孙某某,青岛市第某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辖终4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某。法定代理人林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法定代理人来某某。原审被告青岛市第某中学。法定代表人王卫,校长。上诉人宋某某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2民初2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住所地均在青岛市市北区,故本案应由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孙某某在原审提交的民事诉状中的诉求、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及提供的证据显示,本案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孙某某所诉的侵权行为地在原审被告青岛市第某中学校内,青岛市第某中学住所地位于青岛市市南区德县路×号,故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雪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