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3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3民初584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1963年12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冯新广,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女,汉族,1960年7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海滨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高小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