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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3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3民初584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1963年12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冯新广,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女,汉族,1960年7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海滨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高小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