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92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绵阳高新区汇益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魏冰全、雷作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冰全,雷作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92执247号申请被执行人:绵阳高新区汇益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绵阳高新区绵兴东路167号温州商贸广场一期A3栋S1-7。组织机构代码:565669116-0。法定代表人:周平宏,董事长。被执行人:魏冰全,男,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雷作勋,男,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绵阳高新区汇益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魏冰全、雷作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本院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银行存款金额较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本院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经本院调查核实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裁定如下:终结(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1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朝刚代理审判员 康银先代理审判员 范 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徐 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