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2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陈行珍与向运甫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行珍,向运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22执191号申请执行人陈行珍,农民。被执行人向运甫,农民。陈行珍与向运甫合同纠纷一案,建始县人民法院(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10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向运甫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陈行珍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人民币47750.00元。执行过程中��明,被执行人向运甫外出打工,现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向运甫在外打工下落不明,申请人陈行珍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书面同意人民法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10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解华书审判员 黄光元审判员 冉茂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