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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4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杨某与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737号原告:杨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先芝,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自荣,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郝某某,男,198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郝某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亚惠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亚军附:(2016)皖1204民初737号民事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