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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4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2016)陕0924民初380号原告彭某某诉被告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4民初380号原告彭某某,男,汉族。被告徐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彭某某承担。审判员  伍贤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汪德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