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4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2016)陕0924民初380号原告彭某某诉被告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4民初380号原告彭某某,男,汉族。被告徐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彭某某承担。审判员 伍贤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汪德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