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虹民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黄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虹民初字第645号���告:黄某。被告:陆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为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经本院传票传唤,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 判 长 陈兴旺人民陪审员 杨晓建人民陪审员 黄梦怡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朱华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