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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虹民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黄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虹民初字第645号���告:黄某。被告:陆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为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经本院传票传唤,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 判 长  陈兴旺人民陪审员  杨晓建人民陪审员  黄梦怡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朱华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