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执字第007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吴某某婚姻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00738号申请执行人崔某某,男,1981年08月12日生。被执行人吴某某,女,1987年02月07日生。关于申请人崔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婚姻财产纠纷一案,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019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其内容为:一、被告吴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给原告崔某某彩礼人民币30000元,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崔某某承担442元,被告吴某某承担333元。由于被执行人吴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崔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某某和申请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崔某某自愿撤回了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018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博审判员 刘瑛瑛审判员 倪 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徐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