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3执保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周浩与曹秀兰、任成杰、吉林省嘉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浩,曹秀兰,任成杰,吉林省嘉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3执保00102号申请人周浩,住长春市南关区。被申请人曹秀兰,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申请人任成杰,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申请人吉林省嘉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宽城区兴业街1-19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浩与被申请人曹秀兰、任成杰、吉林省嘉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我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制发了(2015)宽民初字第1898号财产保全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吉林省嘉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现原冻结期限将至,而案件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嘉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2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 行 人 刘建伟代理审判员 张艳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岳 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