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行审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与吕克俭等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吕克俭,吕德恒,北京中信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02行审3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115号。法定代表人谭玉梅,局长。委托代理人崔丽莉,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干部。被执行人吕克俭,男,1924年2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吕德恒,男,1963年1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中信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四平园9号。法定代表人李嘉志,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西房裁字(2015)第X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执行人区房管局称,西房裁字(2015)第X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经催告后仍未履行。因此,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经审理,本院认为,区房管局作出西房裁字(2015)第X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事实认定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故对其申请,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作出的西房裁字(2015)第X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秋人民陪审员 李丹萍人民陪审员 王培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宋 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