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行终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林国贵与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人民政府行政管理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国贵,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3行终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国贵,男,196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莆田市。法定代表人张茜华,镇长。委托代理人王志工、陈锦滨,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黄建明,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人民政府包片干部。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上诉人林国贵诉被上诉人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人民政府行政管理一案,不服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2015)城行初字第7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8日对本案进行调查质证。上诉人林国贵、被上诉人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黄建明、陈锦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人民政府对于本辖区内未经审批的违章建筑拥有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是本案适格的被告。被上诉人作出荔城西监(拆)第2015312号《通知书》,明确告知上诉人“到荔城区西天尾镇城建中队接受询问,逾期将按有关规定处理”,该通知书并不是行政程序的最终处理决定,没有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具有可诉性。上诉人林国贵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予以驳回。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裁定正确,依法予以维持。依照《》第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开赐代理审判员 李国洪代理审判员 陈飞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郑颖颖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