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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3执异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关仕光与佟立清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强盛出租车公司,关仕光,佟立清,赵龙,王雪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03执异字第7号异议人:吉林市强盛出租车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高新区恒山花园小区3-1-1号。法定代表人:王雪岩,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钟汇仁,该公司安全员。申请执行人:关仕光,男,1979年2月21日生,满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大口钦镇。申请执行人:佟立清,女,1979年12月25日生,满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大口钦镇。委托代理人:关伟东,男,1951年6月17日生,满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大口钦镇。被执行人:赵龙,男,1963年8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站前街蓝天二区7-1-2号。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保证人:刘革,男,1958年5月5日生,汉族,吉林市强盛出租车有限公司负责人,住吉林市高新区地区3号楼1单元左门。第三人:王雪岩,女,1981年11月29日生,满族,吉林市强盛出租车有限公司法人,住吉林市高新区地区3号楼1单元左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关仕光、佟立清申请执行赵龙、吉林市强盛出租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盛公司)、保证人刘革、第三人王雪岩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强盛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在审查过程中,异议申请人强盛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的申请。本院认为:异议申请人强盛公司以等待被告人赵龙刑事案件审判结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吉林市强盛出租车公司撤回异议请求。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宏伟审 判 员  苏向彬审 判 员  姜云鹤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单基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