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11执恢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福山支行与唐茂坤、孙瑞玉、梁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福山支行,唐茂坤,孙瑞玉,梁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1执恢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福山支行。被执行人:唐茂坤,男,汉族。被执行人:孙瑞玉,女,汉族。被执行人:梁建军,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福商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唐茂坤、孙瑞玉、梁建军银行存款6326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厚元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明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