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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02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崔竞诉裴志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竞,裴志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02民初145号原告:崔竞,女。委托代理人:侯光敏,新乡市卫滨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裴志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竞诉被告裴志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崔竞称涉案字画、十字绣已经返还,固崔竞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崔竞负担。审判员  张习坤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荆亚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