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02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崔竞诉裴志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竞,裴志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02民初145号原告:崔竞,女。委托代理人:侯光敏,新乡市卫滨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裴志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竞诉被告裴志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崔竞称涉案字画、十字绣已经返还,固崔竞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崔竞负担。审判员 张习坤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荆亚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