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顺民初字第1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王献忠与华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献忠,华继增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顺民初字第1196号原告王献忠。委托代理人李魁勋,河南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华继增。原告王献忠诉被告华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献忠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魁勋、被告华继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献忠诉称,2014年10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居民住房建筑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居住的宋门南街民用住房交由被告拆除并承建。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旧房拆除,下房土外运等,承包范围:所有土建工程均由被告完成”。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合同签订当天,被告就开始从原告处搬运东西,并拆除原告五间房屋,原告五间房屋拆下来的砖、瓦、木料、预制板、门、窗以及院子里的五棵树等,全部由被告拉走,上述物品估价12000元。原告于2014年10月23日向被告支付材料款10000元,后被告也未为原告承建房屋。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返还收取原告的材料款10000元整;2、被告赔偿原告其拆除原告五间房屋的材料和树木折价款12000元整。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华继增辩称,按照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约定,第一次付款应为20000元,但原告只给10000元,其已经将10000元用于购买材料及支付工人工资、拉下房土23车(每车170元),截止目前被告已经超支,款项不应再返还给原告。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1日,原、被告签订《居民住房建筑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甲方)居住的宋门南街民用住房交由被告(乙方)拆除并承建。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旧房拆除,包下房土处运,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承包范围:按图施工,所有土建工程均由乙方完成。承包价格:按新建筑外墙计算面积,每平米肆佰陆拾元整(460元/㎡)。付款方式:基础挖完付2万元,到正负零付1万元,每上一层板付2万元,粉刷、地平、房顶、散水完付工程总造价的90%,验收合同后付到总价款的97%,剩余3%的工程款一年后如没有质量问题一次付清。如甲方建房款不按时到位,乙方有权随时停工。”双方还约定了其他事项。2014年10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收条载明:“今收到王献忠购料款壹万元(10000)。”另查明,双方合同签订后,被告华继增于2014年10月12日开始雇佣工人动工拆除原告房屋五间。被告华继增于2014年10月23日向林新建支付23车下房土款项共计3900元。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不得擅自违反合同义务。本案原告王献忠与被告华继增签订的《居民住房建筑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因被告华继增系公民个人,不具有建设工程承包及施工资质,故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被告华继增在签订合同后,虽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建房义务,但其雇佣工人将该合同所涉房屋拆除并清理下房土的行为可以确认,其为此支出的3900元下房土款属于合理款项,且有证人林某某出庭作证,应从购料款10000元予以扣除,剩余6100元被告应予退还原告。被告关于其已经将该款项花费完毕的辩称,因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原告关于要求被告赔偿其拆除原告五间房屋的材料和树木折价款12000元整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华继增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献忠材料款6100元。二、驳回王献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华继增负担50元,由王献忠负担1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姗姗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