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澧执字第5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马林桂与湖南亚深汽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澧执字第540-1号申请执行人马林桂,男,1977年3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津市市人,住湖南省津市市银苑路221号附1号。被执行人湖南亚深汽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阳镇护城居委会经济开发区洗墨池路88号。法定代表人赵成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澧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澧劳人仲字第47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2015)澧执字第540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6年3月30日前自动履行��2015)澧劳人仲字第47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马林桂医疗费等72891.28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长沙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有收入8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湖南亚深汽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长沙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的收入58764元(税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世支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傅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