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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40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何小虎与高引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小虎,高引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4083-1号申请执行人何小虎,男,1970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高引生,男,1961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神民初字第0370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何小虎与高引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一、由被执行人高引生向申请人何小虎偿还借款本金48万元。二、由被执行人高引生承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执行费7170元。经查,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高引生所有的房产,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需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上述房屋一套及其室内附着物进行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高引生所有的房产及其室内附着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文甫审 判 员  张 华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薛慧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