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40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何小虎与高引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小虎,高引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4083-1号申请执行人何小虎,男,1970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高引生,男,1961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神民初字第0370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何小虎与高引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一、由被执行人高引生向申请人何小虎偿还借款本金48万元。二、由被执行人高引生承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执行费7170元。经查,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高引生所有的房产,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需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上述房屋一套及其室内附着物进行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高引生所有的房产及其室内附着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文甫审 判 员 张 华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薛慧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