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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金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毕红、云大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毕红,云大宇,李中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金初字第426号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已更名为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春国,该行工作人员。被告毕红,男,197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云大宇,女,197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李中林,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毕红、云大宇、李中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庭下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毕红、云大宇、李中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共计10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保洲审 判 员  李永强人民陪审员  杨 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