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行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韩涛与湖北省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涛,湖北省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1行初75号原告韩涛。被告湖北省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7号。法定代表人王国生,省长。原告韩涛请求法院撤销被告批准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关于批准武汉市2012年度城中村第2批次建设用地的函》(鄂土资函(2012)2088号)的行政行为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合法享有涉案批复上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原告未曾知晓征收事宜,亦未从相关部门获得补偿,被告作出的征用土地行为违法,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行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为。”本案中,被诉行为系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用土地决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最终裁决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丽审判员 罗浩审判员 沈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彭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