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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1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万千置业有限公司与巴才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万千置业有限公司,巴才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1891号原告天津市万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福安大街新文化花园新丽居2-d-2402号,公民身份号码71282976-5。法定代表人王雁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毅,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焦春年,该公司职员。被告巴才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万千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巴才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万千置业有限公司于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万千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徐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