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6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6民初47号原告刘某甲。法定代理人谢某。被告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为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以无法联系到被告刘某乙为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 判 长 李样辉代理审判员 蒋 爽人民陪审员 张 彬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孔雅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