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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6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6民初47号原告刘某甲。法定代理人谢某。被告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为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以无法联系到被告刘某乙为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 判 长  李样辉代理审判员  蒋 爽人民陪审员  张 彬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孔雅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