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329民初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祝和红、彭兆秀等与孙闪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和红,彭兆秀,张燕林,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孙闪,张文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9民初821号原告祝和红,女,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河县。原告彭兆秀,女,194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河县。原告张燕林,女,199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河县。原告张某甲,女,200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唐河县。原告张某乙,女,200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唐河县。原告张某丙,男,200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唐河县。原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的法定代理人祝和红,基本情况同上。六原告委托代理人张玉平,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六原告委托代理人鞠先娥,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闪,男,1989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被告张文光,男,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东省深圳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祝和红、彭兆秀、张燕林、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与被告孙闪、张文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魏 伟审 判 员  郭义丹人民陪审员  鲍汉举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柳 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