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3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原告熊某某与被告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3民初196号原告:熊某某,男,江西省高安市人。被告:徐某某,男,江西省高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下称原告)与被告徐某某(下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以其与被告签订还钱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因此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某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审 判 长 卢 桂 根审 判 员 ��朱云霞代理审判员 习 晨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