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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辖终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富满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泰吉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富满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泰吉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6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富满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西路车公庙工业区天安数码时代大厦主楼2403A-1。法定代表:刘景裕。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泰吉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密州路东首。法定代表人:王波。上诉人深圳市富满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75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因产品质量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均不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审理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