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4民初字19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周龙扣与陈贤宁、陈飞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荣,龚莉萍,江苏华铭恒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潘珊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4民初字1908号原告许荣,男,汉族,1952年11月12日生。被告龚莉萍。被告江苏华铭恒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1号南京中心大厦39层B1A2A3A4区,法定代表人:龚莉萍。被告潘珊定,男,汉族。原告许荣与被告龚莉萍、江苏华铭恒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潘珊定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许荣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荣诉称,被告江苏华铭恒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企业发展为由,于2015年5月12日与原告签订合同收取现金50000元,收益年化9%,3个月利息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可是到2015年8月12日,被告江苏华铭恒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一直未能还款。被告龚莉萍系被告江苏华铭恒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潘珊定系被告龚莉萍的丈夫,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到期本金50000元,拖欠利息1125元,承担逾期违约金8000元,逾期利息375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2日,原告与被告华铭恒伟公司签订了《华铭财富·圣菲亚产业项目投资理财计划合同(第二期)》,投资5万元,并于当日向被告华铭恒伟公司交付此款。另查明,2015年11月27日,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对华铭恒伟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立案侦查,并于2016年2月26日对其法定代表人龚莉萍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款项均是向被告江苏华铭恒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交付,而被告华铭恒伟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故本案确属涉嫌经济犯罪,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许荣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顾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见习书记员 戴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