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广顺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和祥瑞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广顺五金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和祥瑞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563号原告深圳市广顺五金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剑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凌云,广东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文广,该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和祥瑞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拥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艾菲,该公司员工。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事实及裁判意见如下:一、案件的基本事实双方的交易习惯和流程为:双方当面签订购销协议,后原告以QQ电子版或传真方式向被告发报价单,被告确认后通过QQ或传真方式回传,之后原告送货给被告,由被告的工作人员在送货单签字确认。根据加盖原、被告双方公章的《五金交电类产品战略联盟购销协议》显示,双方约定每月25日前做好上月对账,每月月底结清上月货款。原告主张最后一次供货时间为2015年5月22日,被告至今尚欠货款336556元。原告提交了购销协议、销售单、中国工商银行支票及退票通知书、对账函等证据予以佐证。被告对欠款金额予以认可。二、原告诉讼请求原告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336556元及资金利息16491元(暂从2015年6月22日计算至2016年1月22日),资金利息计算到被告付清欠款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三、本院裁判意见本院认为,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明确,被告作为买受方应按实际交易结付价款。根据加盖被告公章的对账函显示,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336556元,被告在庭审中对该金额予以认可。故对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36556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336556元。因双方最后一次供货时间为2015年5月22日,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每月25日前做好上月对账,每月月底结清上月货款,故被告应于2015年6月30日前支付货款。被告拒不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赔付利息损失,利息应从2015年7月1日起计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和祥瑞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广顺五金电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336556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以336556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7月1日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298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江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卢欣璇(兼)书 记 员 陈 宝 玲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2页共4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