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2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罪犯潘小军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2194号罪犯潘小军,男,汉族,初中文化,1980年9月12日出生于江苏省海安县,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服刑。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6日作出(2012)泰姜刑初字第01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小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九个月(刑期至2026年8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继续追缴赃款赃物。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7日作出(2014)宁刑执字第74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潘小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5年10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于2016年2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以罪犯潘小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潘小军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该犯未履行财产刑,赃款赃物未退出。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潘小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暴力犯,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未履行财产刑,赃款赃物未退出,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潘小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5年1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郭正道审判员 舒晓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