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6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红红与淮南新华医疗集团北方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红,淮南新华医疗集团北方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6民初502号原告:王红红。委托代理人:牟家兰,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南新华医疗集团北方医院(以下简称北方医院),住所地:淮南市潘集区九华山路119号。。法定代表人:黄杰,系该院院长。本院在审理王红红诉淮南新华医疗集团北方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红红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红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王红红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红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红红负担。审 判 长 冯旭敏人民陪审员 秦玉芳人民陪审员 王 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