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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3财保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文学与陶明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文学,陶明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3财保44号申请人王文学,男,1980年3月12日生,汉族,住临漳县。被申请人陶明林,男,1961年9月16日生,汉族,住临漳县。申请人王文学因与被申请人陶明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陶明林驾驶的冀D×××××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一辆价值中的3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文学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陶明林驾驶的冀D×××××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一辆予以扣押(保全价值3000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献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史琳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