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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执民字第247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黄晶、黄树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黄晶,黄树梅,邹春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2479-5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庆春路40号,组织机构代码:720084740。负责人沈卫群。被执行人黄晶,男,1982年11月7日出生,住杭州市上城区。被执行人黄树梅,男,1949年6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邹春丽,女,1955年5月31日出生,住址同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黄晶、黄树梅、邹春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黄晶名下的位于杭州市江干区东方丽都花苑4幢1501室房屋系本案抵押物,由本院在审理(2014)杭下商初字第755号杭州市下城区金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天诚电力载波技术有限公司、黄树梅、黄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首先保全查封[查封文号:(2014)杭下立预字第505-1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该案将前述房屋的处置权交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10时至2016年3月11日10时止在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黄晶名下的位于杭州市江干区东方丽都花苑4幢1501室房屋进行公开拍卖,竞买人张春(身份证号码:)以2625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查封被执行人黄晶名下的位于杭州市江干区东方丽都花苑4幢1501室房屋。执 行 员  周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韦文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