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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民初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1-01

案件名称

吕少华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少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彭民初字第969号原告吕少华,男,生于1974年9月23日,住上饶市鄱阳县。委托代理人许超群,彭泽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徐小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琪德,该公司职员。原告吕少华、程功琼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南昌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少华及其委托代理人许超群、被告太平洋财保南昌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琪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6月9日,原告的司机程功琼驾驶赣G×××××号重型自卸货车行至万亩林场,与李沈华驾驶的赣C×××××号重型自卸货车会车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程功琼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程功琼负主要责任,李沈华负次要责任。原告已向被告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现因双方为赔偿事宜未协商一致,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财产损失131600元及诉讼费用。赔偿计算方法:190000元(修理厂核损214930元,原告酌定19万元)减去对方次要责任赔偿58400元=131600元。原告举证有:1、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及双方责任认定。2、挂靠合同;证明事故车系原告吕少华所有。3、驾驶证、道路运输证;证明原告合法运营。4、修理厂费用票据。证明预估修理费为19万元。被告辩称,原告主体应当是车辆挂靠公司。发生事故原因是车辆存在超载情况。原告的诉讼请求也过高。被告提交程功琼的调查笔录,证明发生事故时,原告车属于超载。原告认为事故车每天的运载量符合当地“治超办”的规定,并没有超载。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9日17时许,原告的司机程功琼驾驶赣G×××××号重型自卸货车由彭泽县杨梓镇乐观街往县城方向行驶,当行至万亩林场,因占道通行与李沈华驾驶的赣C×××××号重型自卸货车在会车时发生碰撞,致赣G×××××号重型自卸货车失控直冲左侧道路侧翻玉米地中,造成程功琼受伤、两车受损及玉米地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程功琼占道通行负主要责任,李沈华遇紧急情况未减速慢行等负次要责任。另查明2014年8月12日,湖口启祥运输中心为赣G×××××号重型自卸货车向被告投保了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为187000元。同年8月15日,吕少华与湖口启祥运输中心签订车辆挂靠代理服务协议,吕少华将赣G×××××号重型自卸货车挂靠在湖口启祥运输中心,由运输中心提供代办各项证照及交纳税费的服务,车辆产权及经营权仍属吕少华。在诉讼过程中,本院委托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对赣G×××××号重型自卸货车车损评估价值为140545元。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赣G×××××号重型自卸货车已在被告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现在保险期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损,原告是赣G×××××号重型自卸货车的所有人,有权向被告索赔。具体车损按司法鉴定结论计算。原告已在另案中起诉了对方肇事车车主及其保险公司,要求对方按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险予以赔偿。故此部分的车损赔偿(要求对方赔偿车损30%)应予以减除。具体计算方式为车损140545元减除交强险的财产赔偿金2000元乘以责任70%比例[(140545-2000)×70%]。被告辩称发生交通事故是由于原告超载,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吕少华车损人民币96981.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5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汤林人民陪审员  田琪人民陪审员  高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高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