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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执字第17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执行人张学虎与被执行人张毅鹏、冉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虎,张毅鹏,冉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1737号申请执行人张学虎,男。被执行人张毅鹏,男。被执行人冉丽,女。申请人执行人张学虎与被执行人张毅鹏、冉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的(2015)运盐民初字第24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张学虎以协商为由,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的(2015)运盐民初字第24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海斌执行员  薛文强执行员  董晓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