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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民初字第2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戴胜文诉长汀县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胜文,长汀县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初字第2369号原告:戴胜文,男,1983年3月2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长汀县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法定代表人:戴根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秉志,福建先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戴胜文与被告长汀县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吴桃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胡晓莉附注: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