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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1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原告郝j健与被告魏久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健,魏久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1民初207号原告郝健,男,198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魏久山,男,1981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与被告魏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于2016年4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18元,减半收取1459元,由原告郝某承担。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白雪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