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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民初字第40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28

案件名称

范磊磊与陈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磊磊,陈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邳民初字第4006号原告范磊磊,居民。被告陈昆,居民。原告范磊磊诉被告陈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磊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磊磊诉称,被告在2013年11月17日,被告陈昆因生活需要向原告借款29000元,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1分五。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偿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9000元及利息1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陈昆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昆在2011年向原告范磊磊借款20000元,在2013年11月17日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时,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本息29000元,约定月利率1.5%。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故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未能按约定清偿债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原告范磊磊与被告陈昆之间的借贷关系,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本息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范磊磊借款29000元及利息9642.5,合计3864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88元,由被告陈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员  张依群代理审判员  韩 露人民陪审员  蒋 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