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6刑终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高某、卢某某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某某,高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刑终1号抗诉机关右玉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某某,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51976********,汉族,出生于右玉县X镇X村,中专文化,原右卫镇政府办公室负责人,现在右玉县教育局工作,现住右玉县X镇X小区。2015年1月19日因涉嫌犯贪污罪经右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高某,男,1967年10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311967********,汉族,小学文化,出生于右玉县X镇X村,原八里庄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现住内蒙古自治区X市X区X村。2015年1月19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右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右玉县人民法院审理右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某、卢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右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卢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高某贪污的公款41359元、被告人卢某某贪污的公款2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右玉县人民检察院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为由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卢某某以应改判其免予刑事处罚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朔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志东出庭支持抗诉,原审被告人高某、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右玉县人民法院(2015)右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右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霍秀锦审 判 员 郭振义代理审判员 郑 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强霁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