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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02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卢希明与陈海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希明,陈海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02411号原告:卢希明。委托代理人:张学苗,东阳市申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海宁。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希明与被告陈海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希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卢希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楼 聪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俞望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