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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民辖终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梁留合与洛阳东鹏置业有限公司、洛阳通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洛阳东鹏置业有限公司,梁留合,洛阳通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民辖终1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东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汉宫路62号。法定代表人李书生,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留合。原审被告洛阳通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区佳宝路英之轩商务会所四楼。法定代表人王文现。原审被告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纱厂西路85号。法定代表人张超。上诉人洛阳东鹏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留合,原审被告洛阳通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二初字第758-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洛阳东鹏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系洛阳市××工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洛阳东鹏置业有限公司提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洛阳东鹏置业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上诉人洛阳东鹏置业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一、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诉建设工程“鹏祥小区”位于涧西区,依法应由涧西区人民法院管辖。二、考虑本案的实际,将本案移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管辖更为合理。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涉诉建设工程“鹏祥小区”位于涧西区,为更好的查明事实,公正裁判,应将本案移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原审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实际施工人向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主张给付建设工程施工工程款所产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应由工程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纠纷涉及的“鹏祥小区”工程坐落于洛阳市××工区,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 园审判员 张予洛审判员 李孟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韩文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