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6民初30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张国军与朱冬海、朱敏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朱某某,朱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6民初3055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朱某某。被告朱某。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朱某某、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朱某某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被告朱某承担保证责任。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张某某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刘荷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徐 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