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503执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冯哲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冯哲雷,威县干集棉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3执450号申请执行人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住所地桥西区守敬南路275号,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冯哲雷,男,1980年3月18日出生,住所地威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威县干集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威县梨元屯镇干集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西民二初字第000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任永光、贾瑞红、冯哲雷、张孟增、威县金源棉业有限公司、威县干集棉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任永光、贾瑞红、冯哲雷、张孟增、威县金源棉业有限公司、威县干集棉业有限公司给付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借款90万元本金及利息。但被执行人任永光、贾瑞红、冯哲雷、张孟增、威县金源棉业有限公司、威县干集棉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冯哲雷、威县干集棉业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剑骊代理审判员  李天恩代理审判员  张金湘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小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