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民终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廊坊万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崔建楠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建楠,廊坊万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民终4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崔建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廊坊万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廊坊开发区金源道北。法定代表人许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凯,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春,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崔建楠与被上诉人廊坊万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之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廊开民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后,上诉人崔建楠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崔建楠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崔建楠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崔建楠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崔建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欣审判员 李成佳审判员 杨 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宋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