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民申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石河子开发区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石河子开发区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伟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民申14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石河子开发区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法定代表人:陈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永琴,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文革,男,汉族,1971年8月26日出生,该公司副总经理,住西藏噶尔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伟,男,汉族,1969年5月9日出生,现住新疆昌吉市。再审申请人石河子开发区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昌中民一终字第7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查审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敖 其 尔 加 甫审判员 郭 长 安审判员 黄 竹 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祖丽比亚·艾尼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