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2民初7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2民初744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84年6月7日出生,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被告:王某某,女,汉族,1986年6月24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现住河南省清丰县。委托代理人:窦培强,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做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孔 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梦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