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9021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胡晓翠与杨长江、叶金林、王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晓翠,杨长江,叶金林,王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21民初60号原告胡晓翠。被告杨长江。被告叶金林。被告王辉。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晓翠与被告杨长江、叶金林、王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晓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晓翠负担。审判员 高 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侯鳗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