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盐执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盐城市圣宝典当有限公司与盐城大地房地产有限公司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城市圣宝典当有限公司,盐城大地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执字第422号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圣宝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盐马路20号。法定代表人张本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盐城大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通榆南路5号大地名居综合楼2楼。法定代表人史坚兵,该公司董事长。盐城市圣宝典当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3)盐商初字第035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盐城大地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典当纠纷一案,2014年10月14日本院立案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2016年3月28至29日在本院司法网络平台上,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先后三次拍卖均无人报名流拍)对盐城大地房地产有限公司位于盐城市城南新区伍佑街道民主居委会大地名居锦河苑10幢102室、102-1、2、3室以113万元进行变卖。陈宏林以113.6万元竞买成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盐城大地房地产有限公司位于盐城市城南新区伍佑街道民主居委会大地名居锦河苑10幢102室、102-1、2、3室房地产的查封。二、盐城大地房地产有限公司位于盐城市城南新区伍佑街道民主居委会大地名居锦河苑10幢102室、102-1、2、3室房地产[详见(江苏)东诚亿(房)估鉴(2015)字第054-1估价报告书]归陈宏林(身份证号:)所有。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李 梅审判员 刘传龙审判员 周益纯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徐 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