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02民初9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黄山市易贷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李福顺、李爱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市易贷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李福顺,李爱芳,程来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02民初935号原告:黄山市易贷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黄山城市花园商务楼5楼。法定代表人:吴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德利,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余志祥,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福顺。被告:李爱芳。被告:程来玉。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山市易贷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福顺、李爱芳、程来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山市易贷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福顺、李爱芳、程来玉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原告黄山市易贷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龙以个人所有的位于黄山市屯溪区广交·锦绣横江13幢504室房屋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山市易贷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李福顺、李爱芳、程来玉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停止办理吴龙所有的位于黄山市屯溪区广交·锦绣横江幢室房屋的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程巧云人民陪审员 许毅龙人民陪审员 徐志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汪 青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来自: